随着消费级无人机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喜欢用它航拍风景、记录生活。但请注意操控无人机飞行一定要合法合规,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近日,古城公安分局束河派出所在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查处了1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以“零容忍”态度筑牢辖区低空安全防线。 
2026年4月17日,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古城区束河街道中济海公园内操控无人机疑似违规飞行。束河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发现一男子因下雨正在回收一台大疆DJI Air 3型号无人机。经询问,该男子承认自己刚才操控该无人机在中济海上方空域超过真高120米飞行进行航拍活动。 
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询问。罗某某对其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操控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真高超过120米的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古城公安分局依法对罗某某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请广大无人机爱好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飞行活动。 共同维护低空安全和秩序,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